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本縣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,並自即日生效。

刊登日期:2016/5/4
發文日期:2016/5/4
發文字號:府文觀一字第1053803856B號
主旨:公告本縣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一、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。
二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、第6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。
二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、第6條。
一、本縣古坑鄉草嶺村萬年峽谷涼亭以下區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。
二、前揭水域遊憩活動,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:
(一)游泳、衝浪、潛水。
(二)操作乘騎風浪板、滑水板、拖曳傘、水上摩托車、獨木舟、泛舟艇、香蕉船、橡皮艇、拖曳浮胎、水上腳踏車、手划船、風箏衝浪、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。
(三)戲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。
三、違反本公告規定之禁止事項者,本府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,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活動;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活動。
四、本府得依水域安全及特殊情況,隨時公告修正本公告相關事項。